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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軟體不應有其所有者
作者為 Richard Stallman
數位資訊科技對世界的一大貢獻就是讓資訊的複製與修改變得更為簡單。對全人類而言,電腦就是讓這件事變得容易的希望曙光。
但不是人人都這樣想。著作權法的制度讓軟體程式有了「所有者」,他們之中大多數都想要留住軟體的潛在利益而不願分給其他人。他們希望自己是世上唯一能複製和修改軟體的人。
著作權法的制度跟隨著印刷業發展——印刷是種大量製造複製品的技術。著作權法剛好和這項技術搭在一塊,因為它只能限制可大量複製的廠商,但它沒有剝奪讀者的閱讀自由。一般讀者沒有印刷機,他們只能用筆墨抄寫作品,所以鮮少有讀者因而被告。
數位科技比印刷機更為靈活:當資訊以數位形式呈現,你可以輕鬆複製與他人分享。這種極其靈活的特性卻和著作權制度格格不入。現在有越來越多日益嚴苛、惡劣的措施用來行使軟體著作權。我們來看這些軟體出版協會 (Softwar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SPA) 常用的四種作法:
- 大肆宣傳違反著作權人的意願去幫助朋友是錯誤行為。
- 誘使大家舉發違反規定的同事和夥伴。
- 突擊(還有警察協助)辦公室和學校,而被突擊的人必須主動證明自己沒有非法複製。
- 有些人被起訴(軟體出版協會提請美國政府控告這些人),例如麻省理工學院的 David LaMacchia,但起訴主因竟不是他非法複製任何軟體,而是他沒有管制複製用的工具,所以無法審查使用者是否有非法複製軟體。[1]
這些常見作法和前蘇聯過去的作為如出一轍:每臺影印機前面都派駐一名守衛以防有人未經許可就影印;同時間,人們只能私下秘密複製訊息,並像「秘密出版物」[按1]那樣在民眾手頭間傳播。不同的是,蘇聯管制訊息是政治原因,而美國則是為了經濟利益。無論政府的動機為何,人民都受到政府的作為影響。不管任何原因,只要企圖阻止資訊的分享,都導致相同的後果和一樣的苦難。
軟體所有者創造各種理由取得我們對資訊使用的控制權︰
- 扣帽誣陷。
軟體所有者利用「盜版」、「偷竊」這類帶有誣衊意涵的詞語,再搭配「知識財產」、「損害權利」之類的專業術語,向大眾暗示他們隱含的說法——軟體程式可簡單類比成實體物件。
我們人類對於財產和有形實體的想法與直覺,可以用來判斷「拿取他人物件」這個行為是否適當。但這可不能直接套到複製 某事物這類事情上。然而,軟體所有者卻要求我們必須一體適用。
- 誇誇其談。
軟體所有者聲稱使用者複製他們的程式,致使他們蒙受「傷害」或「經濟損失」。但複製這個動作沒有對軟體所有者本人造成直接影響,也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唯有在複製者原先打算支付軟體所有者一份副本費用的錢,但最後還是沒有付費之時,軟體所有者才會有其損失。
稍微思考一下,我們就能知道其實大多數這樣的人原先就不打算購買他們製作的副本。但是軟體所有者卻假定每個人、所有人都會向他們購買一份副本,並以此計算他們的「損失」。客氣點說——這不過是誇大其辭。
- 引用法律。
軟體所有者經常引用當今的法律和苛刻的刑責來威脅我們。這種作法反映出今日的法律代表一種不可質疑的道德觀——同時間,我們因而被慫恿將這些不該責怪任何人的懲罰視為自然不過的事實。
這些說詞在面對嚴謹的思維時並站不住腳;之所以要反覆說是為了加強人們的慣性思路。
本質上,法律無法判斷是與非。任何美國人都應該知道,1950年代的黑人在許多洲省坐在巴士前座是違法行為;但只有種族主義者才會說他們這樣坐是錯的。
- 自然權利。
軟體作者常聲稱自己和所寫的程式有一種特殊的連結,所以他們對這個程式的愛意和興趣絕對勝過其他人——或者甚至說全世界的所有人。(一般來說是公司持有軟體的著作權,而不是作者,不過我們這裡打算擱置這個差異。)
對於那些把「作者遠比任何人都還重要」宣說成道德規範的人,本人以一位著名的軟體著作者身份回應,你們講的那些盡是瞎扯淡。
不過一般人會在兩種情況下對軟體的自然權利說有同感。
第一個情況是,軟體被過度延伸類比成實體物件。例如我今天煮了義大利麵,結果有人卻吃掉我的義大利麵時我一定會反對,因為那樣的話我就吃不到了。他的行為造成我實際損失,而我這損失正是他得到的利益。我們之中僅有一人可以吃到義大利麵,所以問題是誰該吃?我們兩人之間只要有一丁點的分歧就足以打破道德上的平衡。
但是不管你怎樣使用、或怎樣修改我所編寫的軟體,這些動作直接影響的是你本人,對我就只有間接影響。無論你想不想製作一份軟體副本給你的好友鄰居,這件事對你和好友鄰居之間的影響遠比對我的影響大。我不應有權要求你別做這些事。任何人都不該有。
第二個情況是,人們被告知作者的自然權利是我們社會所公認且不應質疑的傳統。
就單純講個歷史事實,和這相反的說法才是對的。當年美國憲法起草時所謂作者的自然權利說被果斷駁回。這就是為什麼憲法只說得 有著作權法,但沒有必 要有;這也就是為何著作權法的保護年限一定有時效性。憲法也明確指出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促進發展——而不是用來獎勵作者。著作權制度確實某種程度上給作者帶來獎勵,而出版社甚至還得到更多,但這終究只是一種鼓勵人民創作的手段而已。
我們社會真正建立的傳統觀點,是認為著作權制度會削減公眾的自然權利——而著作權必須用於公眾才算得上是正義。
- 發展經濟。
軟體應該有其所有者的最後論點是這樣可以提升軟體產量。
這個論點至少比上述的其他說法更合情理。這個論點基於一個明確目標——滿足軟體使用者。而且以實務經驗來看,人們確實會因為豐厚的報酬而更願意大量生產。
但是這個經濟論據有缺陷:它的假設成立於我們要付多少錢的差異之上,錢是變因。還有,這個假設的預期目標是我們希望能生產出軟體,但這個目標卻無關軟體到底該不該有其所有者。
由於這個假設合乎我們處理實體物件的經驗常理,所以人們很容易接受。舉例來說,假設你不管有沒有付錢都能得到一份沒有任何差別的相同三明治,這個情況下付了多少錢是唯一的差別。不管你是否購買,三明治都有相同的味道、相同的營養成份,而且都一樣只吃一次就沒了。不管你是不是從三明治的所有者手中拿到它,這之後都不會直接影響到任何事情,全部就只會影響到你的錢。
對任何實體物件來說這點千真萬確——不管東西是否有個所有者,都不會直接影響這個東西的本質,或是影響你獲得之後可以對它做些什麼。
如果軟體有了所有者,卻會大大影響它的本質,以及影響如果你買了軟體副本之後能對它做些什麼。差別不僅僅是錢而已。軟體該有所有者的體制鼓勵了軟體所有者生產軟體——但不見得是社會真正需要的軟體。而且這個體制會製造出影響我們所有人的道德污染。
社會需要什麼?社會需要對公民來說真正能用的資訊——例如,人們可以解讀、修正、調整和改善的程式,而不只是操作而已。但是軟體的所有者往往給我們的是一個不能研究或修改的黑箱子。
社會也需要自由。當程式有了所有者,程式的使用者就失去控制他們一部分生活的自由。
總而言之,社會需要鼓勵公民們自主合作的精神。當軟體的所有者告訴我們,用一種自然而然的方式幫助我們的朋友鄰居是種「盜版」行為,他們這種說法無疑在敗壞我們社會的良好公民精神。
這正是我們說自由軟體事關自由,無關價格的原因。
雖然支持軟體應有所有者的經濟說漏洞百出,但是我們的確需要處理經濟問題。或許有些人出於樂趣、榮譽和熱誠而編寫有用的軟體;但如果我們希望有更多的軟體可用,就需要籌募資金。
自由軟體開發者自1980年代以來嘗試過許多尋求財源的方法,稍有小成。我們不必讓任何人致富;一般性收入就足以吸引人投入許多比起程式開發滿足感較少一些的工作。
有許多年,我一直靠著客製改善自己編寫的自由軟體為生,直到後來獲得研究經費才停下來。每一次的改善我都會一併加到標準的發行版中,讓大眾能一同共享成果。客戶向我付費,如此我才會優先處理他們提出的要求,而自己原來想優先開發的功能則往後擺。
一些自由軟體開發者以銷售支援服務賺錢。1994年,Cygnus Support 這間公司有近 50 位員工,估計有大約百分之十五的員工從事自由軟體開發——這對於一間軟體公司而言,是個了不起的比例。
1990年代,Intel、Motorola、德州儀器和 Analog Devices 等公司聯合資助持續發展中的 GNU C 編譯器,GCC 絕大部份的開發都來自受僱的開發者。而 Ada 語言的 GNU 編譯器則在1990年代中受美國空軍資助,之後也成立公司專門接續這個項目。
自由軟體運動的規模還小,但是以美國那些仰賴聽眾支持得以發展的電臺為例來說明,我們不用強迫每位使用者付錢也可以撐起巨大的影響。
今天作為一位電腦使用者,當你發現你用的是專有軟體,而你的朋友想要向你要一份軟體拷貝,如果拒絕和朋友分享是不對的事。互助合作遠比著作權法更為重要。而且,地下合作、祕密合作無法塑造良善社會。人們應當嚮往過著有自尊、開放且正直的生活,這就代表我們應當對專有軟體說不。
你應得以和其他軟體使用者開放地、自由地互助合作。你應得以學習軟體的運作原理、並拿它教導學生。你應得以在軟體出問題時僱請中意的程式設計師做修正。
你應得自由軟體。
註腳
- 這項指控後來撤銷了。
本文的英文版刊登於Free Software, Free Society: The Selected Essays of Richard M. Stallman。
譯者按︰
- 俄語:самиздат,蘇聯政府有思想審查,禁止的刊物就是靠這種方式傳播,詳情可參照維基百科條目︰秘密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