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之声明
2018 年 1 月 22 日,Richard Stallman 在剑桥城市议会上对剑桥监视条例提议发表此声明。
Mayor McGovern:谢谢你。Richard Stallman,下一位是 Elaine DeRosa。
RMS:我来此要针对监视条例发表演讲。我有一份打印的拷贝,我还有一些建议。
首先,这里的 “监视” 定义得过于狭隘。除了 “移动、行为和活动”,它还应当包括沟通。
其次,它不应当只说 “有理由可能引发担忧的方式”, 而要说任何观察到的记录都应该假定会带来人权担忧。
我觉得对 “监视技术” 的定义也太局限。
我建议把任何运行有监视能力软件的物理设备或系统——包括计算机——都囊括进监视技术的范畴。任何可用于监视的技术都是监视技术。
“监视能力” 的定义我觉得很好。
另外,就如何使用监视技术而言,紧急许可似乎太宽松了。这很容易被解释为在有某种威胁下可做出决定,而 [威胁] 总是有的,这样监视就会一直被紧急许可了。
因此,我们不能接受这种假想的紧急情况。这个要求应当具体而明确,让人无法含糊过关。
我建议按照监听电话或者搜查住宅的流程来处理。
有时我们可能要紧急搜查某人的住宅。这是被允许的。但是一般来说,你必须获得法庭命令 [才能搜查]。
我认为对未经常规流程的监视应当采用同样的申请。
[第 9 条] 谈到 “违反条例造成的人身伤害”,但是我没有看到此处人身伤害的定义。
我建议此处定义被监视就是被伤害。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