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一九九二年發表於 Wired 雜誌; 文字沒有修改, 但是添加了方括弧中的註釋 (可以顯示強調文字的瀏覽器將強調這些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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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巨頭們並不喜歡數字音頻磁帶錄音機(DAT), 儘管它們可以製作完美的音樂錄音帶複製品。 他們擔心顧客們將自己複製音樂, 從而停止購買事先錄製的音樂。
通過訴訟威脅的手段, 他們已經與 DAT 的生產廠商達成了協議, 生產廠商為他們銷售給顧客的每個 DAT 單元和每盤 DAT 磁帶支付費用。 這筆費用將分配給音樂產業中不同的參與者: 音樂家、作曲家、音樂發行商和唱片公司。 除此以外, DAT生產商同意減弱 DAT 單元以保證無法重複複製事先錄製的磁帶。
現在唱片公司要求國會頒布法律將該費用規定為稅, 並且禁止生產功能上沒有強制限制的 DAT 錄音機。
徵收該稅的目的聲稱是「補償」 音樂家因使用 DAT 的個人的複製行為而構成的損失。 然而, 這筆資金的百分之五十七歸唱片公司和音樂發行商所有 --只剩下不到一半的收入給參與創作過程的人們。 剩下資金的大部分又將進入音樂超級巨星的腰包, 因此很少為鼓勵音樂創作作出貢獻。 與此同時, DAT 用戶將不能完全利用 DAT 技術的威力。
這裡提出一個不同的 DAT 和 DAT 磁帶徵稅系統的提案 --為支持音樂而不是為了迎合特權階級設計的提案。
唱片工業認為它們的作法是在「補償」音樂家, 並假設每一份拷貝都應該對他們付費。 很多美國人相信版權法反映了作者或音樂家們的自然權利 --由公共政策的特殊考慮賦予的權利。 然而, 任何該領域的律師都知道這是一種誤解, 一種為美國法制體系所反對的觀點。
美國憲法給出的版權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有益藝術的發展」。 音樂的發展意味著新的和多種的音樂供公眾欣賞: 版權應該促進公共利益, 而不是個人利益。
然而外行人和政客們經常認為版權是一種自然權利, 這往往導致版權政策的錯誤決定。 甚至維護版權體系細節的法院也經常讓此種想法暗中蔓延, 儘管它應該被排除掉。 這是一個概念錯誤, 因為它錯誤地將達到目的(發展)的手段(版權)作為它本身的目的。
促進藝術的發展並不是要證明 「作者擁有特定版權的想法或版權的存在是合理的」。 版權只有在其促進作用超過了 「對其對除版權持有者之外的人的負面影響」時, 才是正確合理的。
如何判斷這種代價/收益比? 它部分取決於事實(特定法律是如何影響音樂活動和音樂用戶的), 部分取決於我們關於這些結果的價值判斷。
讓我們假設支付 DAT 稅促進了音樂活動的明顯增加時支付 DAT 稅是合適的, 並且研究一下如何分配該稅以取得最大利益。 但是首先, 讓我們回顧一下與該要求相關的基本規則和事實。
回報下降理論是經濟學的一個普遍定律。 它認為「每次針對給定目標而增加的努力」 或「投資所產生的回報增加」會越來越少。 這個理論存在例外, 但它們都是局部性的; 如果你繼續增加投入, 最終你會脫離例外。
舉例說明, 你可以採取改進道路的方式來使得交通變得更加順暢。 城市中在二十英里擁擠的道路增加一個車道, 可能可以使平均時速提高每小時十五英里。 再添加一條車道將不會有同樣的效果; 這次平均時速可能只能提高每小時五英里。 如果交通阻塞已經不再存在的話, 再添加一個車道平均時速可能不會有任何明顯的變化。 然而每一條增加的車道都會帶來更大的混亂, 因為必須拉倒越來越多的建築物以騰出空間。
應用於音樂活動, 回報下降告訴我們, 每次音樂家們的收入增加都對音樂的創造性存在更小的影響。
回報下降理論是拒絕任何使用都「應該」受版權保護這個主意的第一個原因。 試圖鼓勵擁有者控制音樂使用的方方面面, 或每一個可能的市場都給予他們金錢上的獎勵將無法獲得任何回報。 擴展版權只能「促進發展」到特定的程度。 更多的擴展只不過是使得公眾們為他們的使用向作者支付的費用增加。 在特定程度之上的擴展顯然是不受歡迎的。
那些對擴展版權具有既定興趣的人們挑起了論戰, 他們聲稱版權應該能擴展到什麼地步就擴展到什麼地步。 但是回報下降理論使得這種聲明顯得難以置信。 所以他們又再次回到了應該擴展版權以最大化發展速度的基點。 可是這也是錯誤的, 因為它忽略了其它因素的存在。 版權正如其它任何政府項目一樣, 向公眾強加費用和負擔。 它的收益可能不如它所付出的代價。
政府完成很多重要的職能, 但是幾乎沒有哪一項職能可以說應該被擴展以最大化結果的。 例如, 政府修建道路, 並且道路是非常有用的。 但是幾乎沒有領導人會願意修建他們所能修建的每一條道路。 道路建設耗資巨大, 公民還有其它需要用錢的地方。 太多的集中於道路建設就意味著其它社會和個人的需要將無法得到滿足。
對於個人決定也存在同樣的考慮。 花更多的錢, 你可以購買到更大和更好的住房。 大多數人都喜歡較貴的住房, 每個人都一樣。 但是給定有限的資源, 某種程度上在住房花費較多成為一種不好的分配。
版權並不直接花費公眾的資金, 但是它的確向每一個公民都強加了一種代價--自由的喪失。 版權的範圍越廣, 我們所付出的自由就越多。 我們也許更願意享受我們的自由而不是用它們來作交易。 我們必須通過比較得失來決定任何版權制度上的決定。
對音樂創作提供金錢鼓勵的想法是基於錯誤理解的。 音樂家們主要期望另外的報酬; 他們必須得到另外的報酬。 很少有音樂家由於他們的音樂而富有; 一個主要目標是財富的天才會通過別的方式來追求它。
事實上, 心理學研究表明渴望得到外來獎勵(例如利潤) 通常會損害音樂創作一類的創造性活動。 能夠做得好的人們通常是出於他們自身的渴望才去作的。
這並不是說音樂家們不在乎他們的收入。 大多數音樂家希望能夠依靠音樂維生, 以保證他們可以自由地將時間投入到其中。 只要他們收入足以生活, 他們就可以創作出能創作的最好的音樂。 我們也許希望他們應該得到比剛剛好多一些的收入, 那樣他們就可以過得像大多數美國人一樣好。 但是提供他們超出這個程度的財富, 公眾並沒有得到什麼--這是一個回報下降的情況。
有了這種瞭解, 讓我們考慮如何設計 DAT 磁帶稅以達到版權的本來目的。
如果 DAT 稅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獎勵音樂家和作曲家, 那麼所有的收入都應該屬於他們--而不是僅僅只有百分之四十三。 音樂家和作曲家是真正創造音樂的人。 通常, 如果完全沒有唱片公司我們也可以欣賞音樂。
唱片公司的確提供了有益的服務: 他們發布預先錄製完成的音樂拷貝, 通常質量優秀。 這種服務被廣泛使用, 並且可能會維持下去。 預先錄製音樂拷貝的購買者為服務付費也是正確的。 但是為自己或朋友們製作拷貝的聽眾並沒有消費這種服務; 他們只享用了音樂家和作曲家們的工作。 唱片公司只是附帶地作出了一些貢獻, 並且他們的角色也不是必須的。
每個音樂家或作曲家應該得到稅收的多大份額? 唱片公司建議根據唱片銷售比例分配金錢。
根據音樂家作品被複製的多少分配資金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意義。 但是嚴格的根據比例劃分並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如果每一個音樂家都根據他們作品複製數量的嚴格比例分配收入, 那麼大量的收入就會流入巨星們的口袋中, 這會使得他們比現在更富有。 這對促進音樂文化或者多樣化沒有什麼好處。
通過隨著拷貝數的增加而逐漸減少音樂家的稅收收益, 我們可以更有效的促進音樂的發展。 例如, 我們可以計算一種「校正的拷貝數量」, 在超過一個特定的點之後, 它比實際數量的增長要慢的多。
逐漸減少收入的效果將使得收入的分配更加廣泛, 供養更多音樂家過上適當水平的生活。 這鼓勵了多樣化, 正是版權制度所應該做的。
美國政府已經建立了資助藝術多樣化的計畫:NEA。 然而, NEA 捐助人擁有無限權利, 這使得他們成為爭論的中心, 有時候因為一部分公眾很不喜歡這份作品, 有時候是因為幾乎沒有人明確喜歡它。 分配 DAT 稅收收入同時也會有支持更多非主流音樂家的效果。 然而, 它不會支持作品沒有人喜歡的音樂家。 此外, 因為它並沒有包含任何判斷, 沒有任何武斷的決定, 幾乎沒有為特定原因而拒絕的空間。
唱片公司的建議中要求使得家庭聽眾很難製作拷貝。 特別的, 它要求消費者的 DAT 機應該拒絕複製一份在消費者 DAT 機上製作的拷貝。 這項要求的論點是基於家庭拷貝是不公平的。
在過去, 很多人都認為它是不公平的, 因為它降低了音樂家的收入。 DAT 稅收使得這個原因過時了。 一旦家庭拷貝確實通過 DAT 稅對音樂家的收入作出了貢獻, 阻撓家庭拷貝的原因就消失了。
因此, 如果採用了 DAT 稅, 複製 DAT 磁帶的能力就不應該得到限制。 家庭複製比唱片公司和唱片商店更為有效; 應該鼓勵音樂愛好者儘可能多的使用家庭複製。
現在, 幾乎所有美國的錄製音樂都是在唱片商店所購買的; 家庭複製只占很少的份額。 這在很長時間內可能仍然是事實, 因為唱片商店提供了一個場所, 在那裡人們可以去尋找特定的音樂或瀏覽一個廣泛的選擇。 只要這項事實仍然維持, 我們通常可以通過統計唱片的銷量, 很好地估計一個音樂的聽眾數量。
最後, 家庭複製也許會變得如此普遍, 以至於由銷售數據估計音樂的傳播已經是不公平的。 這對沒有唱片公司幫助獨立發行音樂的音樂家已經是不公平的了; 而且如果音樂家需要額外的支持, 那就是他們。 為了分配稅收資金, 我們需要其他的方式來估計一個給定音樂的使用。
我們可以通過調查來進行這些估計。 有時, 調查員們會向隨機選擇的公眾們提問, 來調查他們複製了多少有版權的音樂。 被問到的公民不被強制要求回答。 但是沒有罰款或者罪惡伴隨著擁有拷貝, 因此大多數人都會喜歡參與的。 愛好者會希望被選中, 這樣他們就可以為他們喜歡的音樂組織的複製數量作出貢獻。
為了讓調查更有效和廣泛(因此更準確), 調查應該是自動進行的。 調查局可以郵寄讀寫記憶卡給選定的參與者, 他們可以馬上將這些卡與 DAT 機相連並將它們寄回。 如果設計合理的話, 調查局並無法知道特定卡的遞交者是誰, 因此無法得到誰擁有拷貝的資訊, 但是他們仍然可以得到準確的總數。
唱片公司提出了一個通過向公眾徵稅增加他們收入的很好的計畫, 但是這並不是版權制度的合法的目的。 通過注重版權的最終目的而不是過程手段, 我們可以設計一個系統在支持音樂家的同時, 也賦予公民隨意複製音樂的完全自由。
[這一部分現在已經不再可行; 已經太晚了, 因為 DAT 稅已經獲得通過並頒布了。]
唱片公司的說客們正努力工作以通過他們形式的 DAT 稅。 幾乎沒有有組織的抗議, 也幾乎沒有公眾的爭論。 他們的議案已經送到了參議院。
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唱片公司計畫之外的選擇。 為了讓這個選擇或其他任何選擇能夠有機會, 我們必須首先阻止匆忙採取唱片公司的計畫。 為了幫助達到這個目的, 請往以下地址寫信:
Congressman Barney Frank 437 Cherry St West Newton, MA 02165促使國會否決唱片公司的計畫, 從而這個或其他選擇能夠被公正的考慮。 寫一封短信只需要花上幾分鐘的時間, 但是結合其他人的信將會大有助益。Senator Metzenbaum United States Senate Washington, DC 20510
House Sub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Washington, DC 20515
如果你認識任何音樂家、作曲家或者歌曲作者, 請給他們一份文章的拷貝。 很多音樂家更喜歡這個唱片公司稅收計畫的替代, 他們有強烈的依據由於他們的關係而行動。
[以上文章於一九九二年發表在 Wired 雜誌。 唱片公司的 DAT 稅隨後由總統 George ``read my lips'' Bush 簽署為法律。 儘管這時已屆一九九二年選舉, 很少有人注意到他再一次推翻了他不會增加任何新的稅賦的保證。]
Copyright 1992 Richard M. Stal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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