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DAT征税的正确方法

[本文并不和软件直接相关。本文涉及的问题和软件类似,是关于分享音乐。]

[本文在1992年最初发表于连线(Wired)杂志;文章内容没有改变;只是增加了方括号里以斜体或其他强调方式表达的注释。]

[原文讨论了使用(当时才出现的)数字音频磁带机分享音乐(当时还是假设)的问题,因为这正是美国税法要讨论的问题。现在,本文可以用于网络文件分享的问题。]

[另一个解决方案在我的帮助下由已故的Francis Muguet提出,其中包含了一些本文的想法,被称为全球保护系统(用法语来说是,Mécénat Global)。这两个方案我都支持;就是说,采用哪一个,我都赞同。]


唱片公司的巨头们并不喜欢数字音频磁带录音机(DAT),尽管它们可以制作完美的音乐录音带复制品。他们担心顾客们会自己复制音乐,从而停止购买事先录制的音乐。

通过诉讼威胁的手段,他们已经与DAT的生产厂商达成了协议,生产厂商会为他们销售给顾客的每个DAT机和每盘DAT磁带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将分给音乐产业中不同的参与者:音乐家、作曲家、音乐发行商和唱片公司。除此以外,DAT生产商同意减弱DAT机以保证无法制作事先录制的磁带的拷贝的拷贝。

现在唱片公司要求国会颁布法律将该费用规定为税,并且禁止生产功能上没有强制限制的DAT录音机。

征收该税的目的声称是“补偿”音乐家因私人使用DAT复制而损失的收入。然而,这笔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七归唱片公司和音乐发行商所有—只有剩下不到一半分给参与创作的人们。而这剩下资金的大部分又将进入音乐超级巨星的腰包,因此这不是鼓励为音乐创作作贡献。与此同时,DAT用户将不能完全利用DAT技术的威力。

这里提议一个不同的DAT和DAT磁带征税系统—为支持音乐而不是为迎合特权阶级而设计的提案。

  • 通过向DAT设备和DAT磁带征税来筹集资金,正如当前提案所提到的。
  • 使用调查系统来衡量每一个音乐作品的复制广度。
  • 将资金完全分配给音乐创作者。
  • 调整每一个贡献者的份额,使它越大时从每份拷贝获得的收益越少。这样就可以更加广泛地分配资金从而充分支持更大数量的音乐家。
  • 不限制DAT的功能。

版权制度的目的何在?

唱片业展示的提议是一种“补偿”音乐家的方法,他们假设每一份拷贝都应该对音乐家付费。很多美国人相信版权法反映了作者或音乐家们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应该由公共政策给予特殊的考虑。然而,任何该领域的律师都知道这是一种误解,一种为美国法制体系所拒绝的观点。

美国宪法阐述的版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有益艺术的发展”。音乐的发展意味着有新颖的和多样的音乐供公众欣赏:版权应该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然而外行人和政客们经常认为版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这往往导致版权政策的错误决定。甚至定义版权体系细节的法院也经常让此种想法暗中蔓延,尽管它应该被排除掉。这是一个概念错误,因为它错误地将达到较大目的(发展)的手段(版权)作为目的本身。

促进艺术的发展并不从根本上证明作者拥有版权、甚或版权的存在是合理的。版权只有在其促进作用超过了其对除版权持有者之外的人的负担时,才是正确合理的。

如何判断这种代价/收益比?它部分取决于事实(特定法律是如何影响音乐活动和音乐用户的),部分取决于我们关于这些结果的价值判断。

让我们假设,如果支付DAT税会显著促进音乐活动,那么支付DAT税是值得的,并且研究一下如何细分该税以取得最大利益。但是,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与该要求相关的基本原则和事实。

回报递减

回报递减理论是经济学的一个普遍定律。它认为每次针对给定目标而增加的努力或投资所产生的回报增加会越来越少。这个理论存在例外,但它们都是局部性的;如果你继续增加投入,最终你会脱离例外。

举例说明,你可以采取改进道路的方式来使得交通变得更加顺畅。为20英里的城市拥挤道路增加一个车道,可能会使平均交通时速提高十五英里。再添加一条车道将不会有同样的改善效果;这次平均时速可能只提高五英里。如果交通阻塞已经不再存在的话,再添加一个车道可能不会有任何明显的变化。然而每一条增加的车道都会带来更大的位置变化,因为必须拉倒越来越多的建筑物以腾出空间。

应用于音乐活动,回报递减告诉我们,音乐家们的每次收入增加对音乐创造性的影响都变得更小。

回报递减理论是拒绝任何对音乐的使用都“应该”受版权保护这一想法的第一个原因。试图鼓励所有者控制音乐使用的方方面面,或者对每一个可能的市场都给予他们金钱上的奖励将无法获得任何回报。扩展版权只能“促进发展”到特定的程度。更多的扩展只不过是使公众们向所有者支付的费用增加,而所有者并不能做更多。在此之上的扩展显然是不受欢迎的。

取舍

那些对扩展版权具有既定兴趣的人们挑起了论战,他们声称版权“应该”扩展得越远越好。但是回报递减理论让这种声明变得不可能。所以他们退而求其次,又回到版权的扩展应该使发展速度最大化的立场。但这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其他可取舍因素的存在。版权正如其他任何政府项目一样,向公众强加费用和负担。它的收益可能不如为它所付出的代价。

政府完成很多重要的职能,但是几乎没有哪一项职能可以说应该被扩展到产出最大化的程度。例如,政府修建道路,并且道路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几乎没有领导人会热衷于修建他们所能修建的每一条道路。道路建设耗资巨大,公民还有其他需要用钱的地方。太专注于道路建设就意味着其他社会和个人的需要将无法得到满足。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个人决定。花更多的钱,你可以购买到更大和更好的住房。其他条件一样时,大多数人都喜欢较贵的住房。但是假定资源有限,到达某种程度后,再在住房上花费更多就成为一种差劲的资源分配。

版权并不直接花费公众的资金,但是它的确向每个公民都强加了一种代价—自由的丧失。版权的范围越广,我们所付出的自由就越多。我们也许更愿意享受我们的自由而不是用它们来作交易。我们必须通过比较得失来判断每个版权制度的决定。

“激励”是错误的概念

对音乐创作提供金钱激励的想法建立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之上。音乐家们主要期望其他的回报;他们必须这样。很少有音乐家由于他们的音乐而富有;一个主要目标是财富的天才会通过别的方式来追求它。

事实上,心理学研究表明渴望得到外在的奖励(例如利润)一般会损害音乐创作这样的创造性活动。能够做得好的人通常是出于他们自身的理由才去做的。

这并不是说音乐家们不在乎他们的收入。大多数音乐家希望能够依靠音乐谋生,这样他们就可以自由地将时间投入其中。只要他们的收入足以生活,他们就会尽可能地创作最好的音乐。我们也许希望他们应该得到比刚刚好多一些的收入,那样他们就可以过得像大多数美国人一样好。但是提供给他们超出这个程度的财富并不能使公众得到更多—这是一个回报递减的情况。

有了这种理解,让我们考虑如何设计DAT磁带税以达到版权的本来目的。

谁应该得到资金

如果DAT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奖励音乐家和作曲家,那么所有的收入都应该属于他们—而不是仅仅只有百分之四十三。音乐家和作曲家是真正创造音乐的人。原则上,如果完全没有唱片公司我们也可以欣赏音乐。

唱片公司的确提供了有益的服务:他们发布预先录制完成的音乐拷贝,通常是高质量的。这种服务被广泛使用,并且可能会这样保持下去。预先录制音乐拷贝的购买者为服务付费也是正确的。但是为自己或朋友们制作拷贝的听众并没有消费这种服务;他们只享用了音乐家和作曲家们的工作。唱片公司只是附带地作出了一些贡献,并且他们的角色也不是必须的。

分配资金

每个音乐家或作曲家应该得到税收的多大份额?唱片公司建议根据唱片销售比例分配金钱。

根据音乐家作品被复制的多少分配资金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严格按比例划分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如果每一个音乐家都按照其作品复制数量的比例严格分配收入,那么其大部分的份额会使少量巨星们比现在更富有。这对促进音乐文化或者多样化并没有什么好处。

通过随着拷贝数的增加而逐渐减少音乐家的税收收益,我们可以更有效地促进音乐的发展。例如,我们可以计算一个“调整后拷贝数量”,在超过特定节点之后,它比实际数量的增长要慢得多。

逐渐减少收入的效果是使收入分配得更加广泛,供养更多音乐家过上适当水平的生活。这鼓励了多样化,正是版权制度应该做的。

美国政府已经建立了资助艺术多样化的项目:NEA。然而,NEA 基金拥有自由裁决的权利,这使得他们成为争论的中心,有时候因为一部分公众会员很不喜欢某作品,有时候是因为几乎没有人明确喜欢它。分配 DAT 税收收入也会有支持非主流音乐家的效果。然而,它不会支持作品没人喜欢的音乐家。此外,因为它并没有包含任何自由裁决,也没有任何武断的决定,所以它几乎没有因为特定原因而拒绝某作品的空间。

[后来,有人问我一个有趣的问题:什么机构应该来“管理”这些资金的分配。因为这是税收,政府机构应该征收和分配这些资金。私人机构不应该介入。]

鼓励家庭复制

唱片公司的建议中要求使得家庭听众很难制作拷贝。特别地,它要求消费者的DAT机拒绝复制在消费者DAT机上制作的拷贝。这项要求的论点是基于家庭拷贝是不太公平的假设之上的。

在过去,很多人都认为它是不公平的,因为它降低了音乐家的收入。DAT税收使得这个原因过时了。一旦家庭拷贝确实通过DAT税对音乐家的收入作出了贡献,阻挠家庭拷贝的原因就消失了。

因此,如果采用了DAT税,复制DAT磁带的能力就不应该得到限制。家庭复制比唱片公司和唱片商店更为有效;应该鼓励音乐爱好者尽可能多的使用家庭复制。

衡量每个音乐的使用

现在,几乎所有美国的录制音乐都是在唱片商店购买的;家庭复制只占很少的份额。这在很长时间内可能仍然是实际情况,因为唱片商店提供了一个场所,在那里人们可以去寻找特定的音乐或浏览广泛的选择。只要这项事实仍然保持,我们通常可以通过统计唱片的销量,很好地估计一个音乐的听众数量。

最终,家庭复制也许会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由销售数据估计音乐的传播已经不再令人满意。这对没有唱片公司帮助的独立发行音乐的音乐家已经是不公平的了;而且如果还有音乐家需要额外的支持,那就是这些独立音乐家。为了分配税收资金,我们需要其他方法来估计某个音乐的使用。

我们可以通过调查来进行这些估计。时不时地,调查员们会向随机选择的公众们提问,来调查他们复制了多少有版权的音乐。被问到的公民不被强制要求回答。但是由于复制并不犯法,也没有罚款,因此大多数人都会喜欢参与。乐迷会希望被选中,这样他们就可以为喜爱的音乐团体的复制数量作出贡献。

为了让调查更有效和广泛(因此更准确),调查应该可以自动进行的。调查局可以邮寄读写记忆卡给选定的参与者,他们可以马上将这些卡与DAT机相连然后再把卡寄回。如果设计合理的话,调查局无法知道是谁寄回了哪张卡,因此就无法知道谁拷贝了什么,但是他们仍然可以得到准确的总数。

结论

唱片公司提出了一个通过向公众征税增加他们收入的很好的计划,但是这并不是版权制度的合法目的。通过注重版权的最终目的而不是过程手段,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系统,它在支持音乐家的同时,也赋予公民按自己意愿复制音乐的完全自由。

你可以做些什么

[这一部分现在已经不再可行;已经太晚了,因为DAT税已经在1992年被采纳—而且DAT录制机今天也过时了。不过,同样的方法可以用于支持身处网络分享已经被立法的世界中的音乐家和其他艺术家。]

唱片公司的说客们正努力工作以通过他们的DAT税版本。少有组织起来的抗议,也少有公开的辩论。他们的议案已经送到了参议院。

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唱片公司方案之外的选择。为了让这个选择或其他选择能够有机会,我们必须首先阻止匆忙采纳唱片公司的方案。为了帮助达到这个目的,请往以下地址写信:

Congressman Barney Frank
437 Cherry St
West Newton, MA 02165
Senator Metzenbaum
United States Senate
Washington, DC 20510
House Sub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Washington, DC 20515

促使国会否决唱片公司的方案,从而本文的方案或其他选择能够被正当地考虑。写一封短信只需要花上几分钟的时间,但是和其他人的信联合在一起将会大有助益。

如果你认识任何音乐家、作曲家或者歌曲作者,请给他们本文的拷贝。相比于唱片公司的方案,很多音乐家更喜欢这个替代方案,而且他们有强烈的驱动来为他们自己的担忧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