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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必須增強我們的自由,而非降低

作者為 Richard Stallman

本文原先在2012年4月17日發佈於衛報,原始標題為 “Technology Should Help Us Share, Not Constrain Us”,原發佈文章經過編輯。而此版本則保留了部份的編輯,並復原部份的原文。


我喜歡《The Jehovah Contract》,我也希望其他人都喜歡它。這些年來,我已經把它借給別人六次之多。紙本書讓我們可以這麼做。

大多數商業電子書都不能這樣做。這是「不被允許的」。如果我試圖反抗,電子書閱讀器中有數位限制管理(縮寫也是 DRM)這類的惡意功能來限制閱讀,所以根本沒辦法這麼做。電子書通常會加密,因此只有包含惡意功能的專有軟體才能顯示它們。

我們讀者的其他許多習慣在電子書上都是「不被允許的」。像是亞馬遜的 Kindle 閱讀器(也許 Swindle 才是比較適合的名字),舉例來說,使用者不能用現金匿名購買書籍。而 Kindle 的書籍通常也只能在亞馬遜上購買,而亞馬遜讓使用者把自己的身份曝露出來。因此,亞馬遜知道每個使用者讀了哪些書。在如英國這樣的國家,你可能會因為擁有一本禁書而被起訴,這已經不只是歐威爾主義了。

此外,你不能在讀完之後出售電子書(如果亞馬遜可以這麼做的話,我待過好幾個下午的舊書店早就關門大吉了)。你也沒辦法把它送給朋友,因為根據亞馬遜的說法,你從來都沒有它的所有權。亞馬遜要求使用者必須同意終端使用者授權協定 (“EULA”)。

你甚至沒辦法確定它明天還會不會在你的機器上。在 Kindle 中閱讀《1984》的人就有過歐威爾式的經驗:他們的電子書就在他們的眼前消失,因為亞馬遜利用了諸如「後門」之類的惡意功能來遠端刪除它們(虛擬焚書;這是 Kindle 所代表的意思嗎?)。但別擔心,亞馬遜承諾除非有國家命令,否則他們不會再這樣做。

以軟體來說,通常是使用者控制軟體(自由軟體)或程式控制使用者(非自由)。亞馬遜的電子政策比較接近非自由軟體,但這不是兩者間的唯一關係。上述的惡意軟體功能是透過非自由的軟體強加給使用者的。如果自由軟體有類似的惡意功能,那擅於編寫程式的使用者很快就會將其刪除,然後提供修正過的版本給其他使用者。但使用者沒辦法修正非自由軟體,這使其 成為對大眾肆意行使權力的理想工具

任何一種對我們自由的侵犯都有充足的理由說不。如果這些政策只有亞馬遜才有,那麼可以迴避它,但其他的電子書經銷商的政策也都大致相同。

最讓我擔心的是失去紙本書籍的可能性。衛報已經宣佈「僅限閱讀電子格式」:換據話說就是以自由為代價換取書籍。我不會在這個價格下閱讀任何書籍。五年後,未經授權的副本會變成大多數書籍唯一道德上可接受的副本嗎?

幸好不是所有的電子書都這樣。透過網際網路匿名付款,並下載沒有 DRM 也沒有 EULA 的電子書仍然尊重我們的自由。實體店面也可以出售這樣的電子書來換取現金,就像 CD 上的數位音樂那樣,雖然音樂行業正在積極推動如 Spotify 這類受 DRM 限制的串流服務。實體的 CD 面臨昂貴的庫存負擔,但實體的電子書書店可以將副本寫入您的 USB 隨身碟中,唯一的庫存就是隨身碟,如果你需要的話也可以賣給你。

出版商為其限制電子書的做法提供的理由是阻止人們分享副本。他們說這是為了作者;但即便它的確符合作者的利益(對於著名的作者來說),也無法為 DRM、EULA 或限制讀者分享的數位經濟法案開脫。實際上,除了知名的作者以外,版權系統在支援作者方面做得並不好。其他作者主要的興趣是更廣為人知,因此分享他們的作品對他們與讀者來說都有好處。為什麼不換成更能完成工作,且又能與分享共存共榮的系統呢?

對記憶與網路連線課稅,就像大多數的歐盟國家做的那樣,只要做對三點的話就能成功。這筆錢應該由國家收取,依法分配,而不是讓私人機構收取;它應該分配給所有作者,不應該讓公司介入;錢的分配方式應該使用浮動計算法,而不是根據人氣線性分配。我建議使用每個作者受歡迎程度的立方根:如果 A 的人氣是 B 的八倍,那 A 就可以得到 B 的兩倍(而不是 B 的八倍)。這足以支持許多受歡迎的作家,而非讓明星更富有。

另一個系統是給每個電子書閱讀器一個按鈕,給作者一些小費(在英國可能是 25 便士)。

分享是美好的,使用數位技術,分享更加容易。(我是指非商業性的副本轉散佈。)因此分享應該是合法的,防止分享不應該是電子書成為讀者手銬的藉口。如果電子書代表必須讓讀者的自由增加或減少,我們必須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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